曹文迎、来荣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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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98号案件名称
曹文迎、来荣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文迎;来荣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曹文迎,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来荣鹏,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曹文迎与被执行人来荣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384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来荣鹏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曹文迎支付欠款317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来荣鹏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曹文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来荣鹏主动向本院缴纳案件款3170元,以上案件款于2021年9月6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曹文迎发放。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02执2398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费25元,由被执行人来荣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 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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