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黄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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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209号案件名称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黄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黄德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209号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2号(地下1-2层、地上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59806881W。负责人:张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波,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黄德新,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与被告黄德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向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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