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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鑫宇石材店、罗甸县力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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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1994号
  • 案件名称

    罗甸县鑫宇石材店、罗甸县力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罗甸县鑫宇石材店;罗甸县力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1994号原告:罗甸县鑫宇石材店,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永龙盛世龙泉二期S1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8MAAL2J4X2T。经营者:龚启艳,女,壮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罗甸县力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明珠中央广场C区5栋1单元负1楼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337285179G。法定代表人:罗世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甸县鑫宇石材店与被告罗甸县力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罗甸县鑫宇石材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甸县鑫宇石材店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甸县鑫宇石材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甸县鑫宇石材店负担。审判员  杨再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邹坤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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