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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左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13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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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民终13989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左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左静;廖国彬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13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静,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国彬,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上诉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静、廖国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5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希红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潘秀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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