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左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13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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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民终13989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左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左静;廖国彬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13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静,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国彬,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上诉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静、廖国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5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翘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希红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潘秀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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