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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8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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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8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中天大厦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57394682。法定代表人:吴会保。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中段(联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487719。法定代表人:曾伟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金灿审判员  华时来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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