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荣、张建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内0703财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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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财保38号案件名称
张连荣、张建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连荣;张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03财保38号申请人:张连荣,男,汉族,49岁,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北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申请人:张建,男,汉族,42岁,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闻中心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申请人张连荣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在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中的2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连荣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1506000000002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连荣与被申请人张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在扎赉诺尔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款中的21000元,保全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薇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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