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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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294号案件名称
闫某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闫某某;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巷。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某某镇某某行政村。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调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6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结果如下: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宋某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案前三个月内又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我院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处对其进行询问;四、我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告知其终本事由,并经过其同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鸿武审 判 员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寄环书 记 员 魏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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