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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承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112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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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393号
  • 案件名称

    涂承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涂承霖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2执393号涂承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1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涂承霖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为罚金2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并已将案款上缴国库。至此,(2019)川111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涂承霖应当缴纳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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