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承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112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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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393号案件名称
涂承霖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涂承霖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2执393号涂承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1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涂承霖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为罚金2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并已将案款上缴国库。至此,(2019)川111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涂承霖应当缴纳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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