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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正林与黄义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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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970号
  • 案件名称

    谯正林与黄义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谯正林;黄义鑫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970号 申请执行人:谯正林,男,汉族,1971年0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黄义鑫,男,汉族,1986年0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谯正林与被执行人黄义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615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义鑫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谯正林于2021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9753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谯正林与被执行人黄义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22.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23元,收取执行费299.4元,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3执397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刘雷雷书  记  员   任榕椿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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