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英、肖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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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574号案件名称
王兰英、肖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兰英;肖体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英,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武冈市。被执行人:肖体军,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兰英与被执行人肖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兰英与被执行人肖体军达成和解长期了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2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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