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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民、马立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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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916号
  • 案件名称

    刘海民、马立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民;马立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3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民,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明,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刘海民因与被上诉人马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刘海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姚 强审 判 员  赵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崔玉凤书 记 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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