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民、马立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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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916号案件名称
刘海民、马立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海民;马立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3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民,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明,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刘海民因与被上诉人马立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刘海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姚 强审 判 员 赵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崔玉凤书 记 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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