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2执7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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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执7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亚夏汽车城10栋107。法定代表人:刘国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瑶海大市场20号楼322、3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2021)皖04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宏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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