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涵、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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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47号案件名称
廖子涵、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廖子涵;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廖子涵,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创太,系该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子涵与被执行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案由执行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初57号行政判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初57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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