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长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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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029号案件名称
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长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长海;大连联众海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海富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高端装备制造业创业投资基金;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029号上诉人: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街600号兴港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王坤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奇,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张长海,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上诉人:王海,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上诉人:大连联众海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10室。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4层05-08单元。法定代表人:徐英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301、302号。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大连联众海富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01号。法定代表人:陈兆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大连高端装备制造业创业投资基金,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55号商务大厦10楼1015室。被上诉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商务大厦1032室。法定代表人:李林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海富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海、张长海、大连高端装备制造业创业投资基金、大连联众海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3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3619号民事裁定。2、请求依法撤销(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决定不予确认各被告人之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做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人民法院确认了一份虚假的调解协议一审法院(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债务是虚假的,该9627万元的巨额债务,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对此,各方当事人在交换证据时已经证明了。巨额虚假债务被司法确认,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效力、准许实现担保无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本案中,上诉人对(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有异议,上诉人提出的是申请,而不是起诉状,异议申请请求为“撤销(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提出的是异议申请,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异议应当进行审查。三、本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终2160号裁定书生效,已确认(2015)鞍西调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第47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然而,原审法院对上级法院纠正的适用法律不当,指令审查,却置若罔闻,知错不改,我行我素,践踏国家法律,仍然作出除增加黄鑫与黄铁互相转账的证据之外,与鞍山中法裁定撤销的第479号民事裁定书连标点符号都一致的(2017)辽0303民初3619号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大连船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连联众海富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海、张长海、大连高端装备制造业创业投资基金、大连联众海事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均未答辩。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系被申请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大连高端装备制造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合法债权人。贵院对(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案件未依法进行审查,该案当事人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涉嫌恶意串通虚构巨额债务,法院没有从支付能力、交付凭证、交易习惯等方面审查,且确认的调解协议利息过高,法院所作(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撤销(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审委会讨论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对(2014)鞍西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有异议,但从申请撤销案件的性质来看,原告以案外人撤销之诉诉至该院,超出诉讼程序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一审裁定后,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确认调解协议案由下的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案件,系非讼程序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和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和大连方元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又是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中的债务人,执行该裁定影响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的实现,故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异议,因此,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并对涉案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后裁定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或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而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3民初36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安审 判 员 王 瑶审 判 员 秦长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雪飞书 记 员 谢姝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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