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琴、王桃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44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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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44号之十三案件名称
郭海琴、王桃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海琴;王桃女;陈军;胡瑛;府谷县金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944号之十三原告郭海琴,女,1969年06月18日出生。被告王桃女,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陈军,男,1981年08月23日出生。被告胡瑛(系陈军配偶),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府谷县金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郭海琴与被告王桃女、陈军、胡瑛、府谷县金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海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桃女、陈军、胡瑛、府谷县金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并对被告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府谷县XX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海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府谷县金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夏清书 记 员 尚宇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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