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星、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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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037号案件名称
徐卫星、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卫星;赵宝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037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徐某,男(未到庭)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萱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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