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余进、桑亦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02执19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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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执1939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余进、桑亦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余进;桑亦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1102执1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余进,男,1938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江佳丽,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桑亦尧,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余进与被执行人桑亦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余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9.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桑亦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桑亦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桑亦尧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桑亦尧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桑亦尧名下的银行存款7250元已被本院扣划,扣除法院费用后,经分配,申请人受偿1297元;被执行人桑亦尧名下的退休金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15日),定时提取。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97元,未执行到位120703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桑亦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桑亦尧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桑亦尧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余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桑亦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9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蓝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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