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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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0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军、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军;裴英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裴英杰,男,1992年4月0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陈军与裴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裴英杰已履行(2021)辽021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英杰名下辽B×××××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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