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国忱、王继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异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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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异37号案件名称
曲国忱、王继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曲国忱;王继敏;姜爽;姜胜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异3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曲国忱,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继敏(曾用名:王吉敏),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姜爽,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胜宽,男,于2021年7月5日死亡。本院在审理曲国忱与姜胜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辽032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姜胜宽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曲国忱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323执1084号。现因被执行人姜胜宽死亡,申请人曲国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王继敏、姜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姜胜宽死亡注销证明1份、户籍证明2份、(2019)辽032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1份、(2019)辽0323执1084号执行裁定书1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询公积金清单1份;本院调取的证据有: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胜宽死亡后,其女姜爽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姜胜宽与王继敏已于2011年12月1日离婚,王继敏不属于姜胜宽的法定继承人,故申请人曲国忱申请追加王继敏作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准许;申请人曲国忱申请追加姜爽作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姜爽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宝林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晓欢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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