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桂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322刑初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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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刑初427号案件名称
欧桂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欧桂开案件缘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狩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2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桂开,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10日由新化县XXX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瑛,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娄新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桂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伍旭坤、检察官助理曾小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桂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是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禁猎期。被告人欧桂开未办理持枪许可证和狩猎许可证。2021年2月10日13时许,欧桂开使用鸟铳在新化县××镇××村与新化县××村交界的山上猎捕野生鸟类两只。当场被新化县XXX洋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从现场扣押鸟铳一支、鸟类死体两只、播音机一个、火药一瓶、铁珠一瓶、硝两瓶。经查,欧桂开于八年前,一直将被扣押的鸟铳收藏在家中。欧桂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民警当场扣押的两只鸟类死体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鸫。经娄底市XXX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物证--枪支照片、鸟类死体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欧桂开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桂开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桂开系一人犯数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桂开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欧桂开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和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其抚养,请求对欧桂开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桂开无持枪许可证,于2013年左右开始在新化县××村××组其家中非法持有鸟铳一支。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是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禁猎期。被告人欧桂开未办理狩猎许可证,于2021年2月10日13时许,使用鸟铳在新化县××镇××村与新化县××村交界的山上猎捕野生鸟类两只,被新化县XXX洋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扣押鸟铳一支、鸟类死体二只、播音机一个、火药一瓶、铁珠一瓶、硝二瓶。欧桂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欧桂开猎捕的两只鸟类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鸫。经娄底市XXX物证鉴定所鉴定,欧桂开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另查明,2021年9月1日,被告人欧桂开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枪支、火药、鸟类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熊某、欧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桂开的供述;娄底市XXX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娄公物鉴(痕迹)字[2021]3号、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湘野动专鉴[2021]动鉴字第29号;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桂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欧桂开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欧桂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桂开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桂开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欧桂开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欧桂开宣告缓刑。被告人欧桂开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桂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鸟铳一支、播音机一个、火药一瓶、铁珠一瓶、硝二瓶予以没收(由湖南省新化县XXX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立志人民陪审员 陈华珊人民陪审员 杨万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慧春代理书记员 洪峥嵘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1、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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