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长现、史帅昌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民终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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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民终2574号案件名称
耿长现、史帅昌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耿长现;史帅昌;张红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民终2574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上诉人耿长现与被上诉人史帅昌、张红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4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4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5行、第6行及第6页第5行、第6行、第8行“15860元”补正为“13860元”。审判长 樊为民审判员 李双双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关利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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