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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长现、史帅昌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民终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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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民终2574号
  • 案件名称

    耿长现、史帅昌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耿长现;史帅昌;张红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民终2574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上诉人耿长现与被上诉人史帅昌、张红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4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4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5行、第6行及第6页第5行、第6行、第8行“15860元”补正为“13860元”。审判长  樊为民审判员  李双双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关利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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