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鹏、朱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31民初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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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73号案件名称
张鹏鹏、朱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鹏鹏;朱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31民初373号原告:朱鹏,男,汉族,生于1995年2月20日,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502200811。被告:张鹏鹏,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24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405240213。原告朱鹏与被告张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鹏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7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约定2周内还清,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还。被告张鹏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回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21年7月7日被告张鹏鹏向原告朱鹏借款12000元,约定2021年7月21日归还,原告朱鹏于当日将款项转入张鹏鹏支付宝账户。到期后张鹏鹏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依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取得借款后应按照约定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张鹏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举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鹏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鹏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瑜二О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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