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诺柯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5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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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5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诺柯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诺柯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597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696962151R,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法定代表人:朱应兵。被执行人:泰州市诺柯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66248746E,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小瑜。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货款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4月22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23日。(二)执行措施:1.2021年4月22日、4月23日、9月6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属社区进行调查;3.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数3384账户(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实际控制0元);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7月23日,书面约谈。(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9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士清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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