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汪双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39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3925号
  • 案件名称

    汪双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汪双凤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3925号被执行人:汪双凤,曾用名汪荣昌,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汪双凤诈骗罪一案[(2019)津0110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2、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天津市公积金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实际冻结金额7505.7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此款已扣划并上缴国库;4、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徽省铜官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5、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社保信息,经查询无被执行人社保信息;6、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本案系刑庭移送案件,无申请执行人,故未能进行终本约谈。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文捷审判员  刘冠球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