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明、贺源茂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6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626号案件名称
贾明明、贺源茂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贾明明;贺源茂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626号申请执行人:贾明明,男。被执行人:贺源茂,男。申请执行人贾明明与被执行人贺源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贺源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明明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源茂向申请执行人贾明明借款63000。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44元、执行费84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源茂已履行本案案款37661.34元,经网络查询系统反馈及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贺源茂有工资账户本院已冻结,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源茂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源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贾明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贺源茂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贺源茂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贾明明发现被执行人贺源茂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李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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