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7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706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王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王美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70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负责人:唐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美成,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王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林凌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傅 超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