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智越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恢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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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1执恢363号案件名称
烟台智越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烟台智越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滚动轴承工业有限公司;张健业;张建民;郑玉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智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山,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宇,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滚动轴承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健业。被执行人:张建民。被执行人:郑玉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智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泰普森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烟台滚动轴承工业有限公司、张健业、张建民、郑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光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 河书 记 员 衣田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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