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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蔡士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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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833号
  • 案件名称

    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蔡士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蔡士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833号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金方世纪城。法定代表人:郜银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书,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被告:蔡士龙,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士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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