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蔡士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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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833号案件名称
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蔡士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蔡士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833号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金方世纪城。法定代表人:郜银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书,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被告:蔡士龙,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士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金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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