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培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91执7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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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91执71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培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培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91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84545927G。被执行人:郭培志,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培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9)鲁069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款人民币329233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案件受理费3406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据(2021)鲁0691执710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培志在烟台市福山区补偿的一套80平方米房屋。执行过程中,两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以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烟台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1年8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24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杨永国约谈,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仁君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潘锦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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