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杨闳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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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76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杨闳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杨闳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76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朱新星,系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湘,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杨闳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告杨闳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未缴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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