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聂向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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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118号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聂向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聂向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3710872938M,住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第十师一八二团。法定代表人:秦子郎,该团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耀,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向勇,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与被执行人聂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家斌书 记 员 罗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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