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漠、孙庆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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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65号案件名称
廖漠、孙庆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廖漠;孙庆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65号申请人:廖漠,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申请人:孙庆,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申请人廖漠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庆名下的权证号:XXXX-XXX坐落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解放西路XX小区XX号X-XXX室的住宅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庆名下的权证号:XXXX-XXX坐落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解放西路XX小区XX号X-XXX室的住宅,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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