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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张立军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4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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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4893号
  • 案件名称

    王春、张立军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春;张立军;贵州恒大恒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4893号原告:王春,男,苗族,1971年5月10日生,住贵州省丹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立军,男,汉族,1973年8月1日生,四川省广安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恒大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泰翔大厦1幢28层3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0055000315W。法定代表人:冉光强。原告王春与被告张立军、贵州恒大恒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红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欣书 记 员 杨恒(代)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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