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尚慕商贸有限公司、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1003民督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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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民督215号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尚慕商贸有限公司、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尚慕商贸有限公司;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03民督215号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尚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秋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尚慕商贸有限公司与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发出(2021)皖1003民督2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1003民督2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09元,由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尚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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