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耀武与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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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252号案件名称
石耀武与柳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柳健;石耀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252号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被告:柳某,男,汉族,柳某本院在审理石某某诉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芳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媛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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