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保43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刘亮;刘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保43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营口市鲅鱼圈区08-新闻大厦东塔楼一层A区B区二层A区B区。负责人:曲国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亮,男,满族,1980年6月3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刘影,女,汉族,1980年10月19口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三家子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成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刘亮、刘影、营口经济技术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刘亮、刘影、营口经济技术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5302.0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刘亮、刘影、营口经济技术发区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5302.0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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