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9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928号案件名称
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杨春元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3928号 原告:杨春元,男,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艳,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系原告女儿。被告: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南段。法定代表人:许英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善,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新元,住高陵区东二环南段225号。原告杨春元诉被告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元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春元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宏、韩乐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782号 下一篇 王存志与大连恒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2133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