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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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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92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杨春元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3928号 原告:杨春元,男,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艳,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系原告女儿。被告: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南段。法定代表人:许英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善,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新元,住高陵区东二环南段225号。原告杨春元诉被告陕西高农种业有限公司、李新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元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春元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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