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韩乐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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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782号案件名称
金宏、韩乐强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宏;韩乐强;李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782号原告金宏,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韩乐强,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被告李娇,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金宏诉被告韩乐强、李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宏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宏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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