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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梁学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6执87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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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06执87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梁学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枣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梁学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6执87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被执行人:梁学先。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学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学先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9446.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学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269.1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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