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松、李荣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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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97号案件名称
吴松、李荣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松;李荣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吴松。被执行人:李荣荣。本院立案执行的吴松与李荣荣(2021)鲁149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松与被执行人李荣荣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9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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