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彦与重庆环球雅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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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9075号案件名称
武彦与重庆环球雅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武彦;重庆环球雅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29075号 原告:武彦,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告:重庆环球雅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原告武彦与被告重庆环球雅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武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宁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楠书 记 员 陈博文-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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