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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周继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7执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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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21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周继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周继勇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7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住所地:镇坪县城关镇。负责人:张润鹏,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月,女,1997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镇坪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职工,住镇坪县城关镇。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继勇,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曙坪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与周继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927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93.61元,利息539.25元,费用639.14元。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周继勇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0)陕0927民初118号案件于2021年9月15日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何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定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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