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北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同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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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324号案件名称
宜宾北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同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宜宾北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同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宜宾市叙州区。法定代表人:方术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祖华,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同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立才,执行董事。宜宾北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同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同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宾北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货款392477.45元;2.支付垫付的诉讼费363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北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在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2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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