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远芳、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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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35号案件名称
易远芳、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易远芳;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易远芳,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窦梓源,广东思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安民,广东思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西街南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344690404T。法定代表人:叶曙光。关于易远芳与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东劳人仲院大岭山庭立案字[2021]437号终局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易远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易远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564元;由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易远芳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2866.2元;负责本案申请执行费596.4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目前未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易远芳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564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2866.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平江县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远芳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东劳人仲院大岭山庭立案字[2021]437号终局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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