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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甘家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申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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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申163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甘家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甘家旺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申16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法定代表人:王超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珠,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家旺,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再审申请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家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103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台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甘家旺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始时间错误和诉讼时效已过。首先,根据台兴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显示,台兴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6日将首次登记所需材料报送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此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25日[有(2020)豫0103民初10606号判决书证明]。台兴公司按照工作流程在疫情结束后随着其他人一起为甘家旺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证书,并于2020年8月6日为甘家旺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台兴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2016年房管局职能调整,同时也造成客观上不能办理房产证。由于不动产登记发生改革,2016年8月20日郑州市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原来在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转为在不动产局办理首次登记,因为改变到了新的部门,从部门成立到新办理流程及增加更繁琐的新的要求资料,长时间积压不接受资料,属于政府职能调整导致台兴公司不能执行原合同的房管局初始登记,该合同附件第四第六条的部分规定因情势变更而失效,所以台兴公司不应承担自2016年8月20日后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提交资料逾期的责任。且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判决意见,因政府职能调整,变更为到不动产局办理首次登记,所以对办证的违约金应打四六折,而一审判决却没有采纳。三、关于房屋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使用条件,合同中明确规定,关于燃气使用以及暖气使用由市政直接供应,同时,若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出具相关文件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在建成之后已经通水通电,达到基本生活要求。同时,台兴公司按时与郑州德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供热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5年6月23日支付全额工程款,后因市政原因,暖气未及时供应。另依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规定,郑州市每年供热期限为4个月,违约期限也应另行计算。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仅包括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及电视、电话、网络等弱电设施。四、疫情期间,政府为了防控新冠疫情,很多业务都暂时搁置或者延迟,从而导致办理房证的相关资料无法提交,在疫情期间办理不动产证的延迟问题台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有失公允,故台兴公司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2872号判决,依法改判;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甘家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台兴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构成违约。申请权属登记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无论是初始登记,还是首次登记,台兴公司均应当履行。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办理权属登记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台兴公司仍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变更后的职能部门提交首次登记所需资料。原审综合本案证据,认定关于房屋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达到使用条件方面,台兴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甘家旺主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使用条件违约金1601.67元予以支持,判决台兴公司向甘家旺支付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金1601.67元、逾期办理权属证书违约金7057.86元,共计8659.53元,并无不当。台兴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台兴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惠红审判员  张建丽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杏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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