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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洪科、胡大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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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504号
  • 案件名称

    肖洪科、胡大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洪科;胡大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504号原告:肖洪科,男,汉族,1946年3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胡大其,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原告肖洪科与被告胡大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肖洪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大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洪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洪科撤回对被告胡大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洪科负担。审 判 长  曾祥勇人民陪审员  蒋直谚人民陪审员  彭艳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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