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洪科、胡大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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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504号案件名称
肖洪科、胡大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洪科;胡大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504号原告:肖洪科,男,汉族,1946年3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胡大其,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中方县。原告肖洪科与被告胡大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肖洪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大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洪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洪科撤回对被告胡大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洪科负担。审 判 长 曾祥勇人民陪审员 蒋直谚人民陪审员 彭艳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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