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团林、涉县河南店镇立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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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06号案件名称
申团林、涉县河南店镇立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申团林;涉县河南店镇立邱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06号原告:申团林,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涉县河南店镇立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店镇立邱村。法定代表人:贾素峰,主任。原告申团林与被告涉县河南店镇立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申团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申团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江博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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