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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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179号案件名称
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179号原告: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46号(钵池乡政府院内112室)。法定代表人:缪成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兵,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纲,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正军审 判 员 刘明辉人民陪审员 裘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马天凤书 记 员 陈建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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