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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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251号案件名称
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251号原告: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32栋410号。 经营者:张明德,男,195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吉林广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赵仁平。 原告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吉林凯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6元,减半收取计7158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道区天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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