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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本好、李冠宝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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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2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顾本好、李冠宝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顾本好;李冠宝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本好,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水电安装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冠宝,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顾本好与李冠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021)皖0406执120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扣划其存款295.28元,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案债权实现245.28元;执行费50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丽娴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本好,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水电安装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冠宝,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顾本好与李冠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2021)皖0406执120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扣划其存款295.28元,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案债权实现245.28元;执行费50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丽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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